教育局:河北在校大学生权益和保障将有新变化
2017-02-27 16:24
来源:石家庄传媒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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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16日发布新修订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这是原《规定》自2005年9月1日实施以来,时隔12年的首次修订,3000多万名在校大学生自今年9月1日起将在新规的规范和保障下学习、生活。河北的大学生想知道自己权益和保障都有哪些变化,随小编来看一看吧
● 鼓励学生创新创业
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,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。
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、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、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、成果,可以折算为学分,计入学业成绩,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、设置创新创业学分。
对休学创业的学生,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,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,突出对学生创新思维、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。
创新实践、休学创业的学生,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,降低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,让学生在自主创业方面有更大的选择空间。
● 规范学生奖励和处分程序
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,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、国家奖学金、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,应当建立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程序和规定,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拨、公示等制度。
规定学校做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事实、理由与依据,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学校做出的重大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。
要求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,明确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权。
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职责,明确省级教育部门受理学生申诉的规则。
● 跨校选课成可能
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;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,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。学生获得的课程和学分要予以记录和保留,如果中断学业,可以接续,鼓励终身学习,不必从头再来。
● 转学规定更灵活
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,可以申请转专业;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理由,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,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,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,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,可以转入。但研究生转学还应经拟转入导师同意。
● 学术失信可开除
对学生违纪情形的规范更为具体明晰,还明确强调了“诚信”理念。针对近年来频发的大学生替考、组织作弊,学位论文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抄袭、篡改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,以及代写论文、买卖论文等现象,新规明确提出,高校可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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